滨海区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政策对政府基金支持、办公场所补助做出明确规定。
政府基金支持
政府引导基金可根据企业需求,对新设总部企业或新上项目,合作设立产业基金或以债权、股权方式投入,支持新上项目、配套园区建房等。
壮大产业基金规模。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,积极对接争取中央、省、市级产业基金,鼓励社会资本采取“基金+产业”的模式在滨海设立产业基金,对总部项目发起设立的产业基金,政府引导基金给予参股5-20%注资支持。
鼓励基金投资总部经济项目。积极推介滨海区内的总部经济项目,鼓励产业基金加大投资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产业基金,政府引导基金可将投资收益的20%让渡给社会资本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投资种子期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生投资损失的,滨海区财政对社会出资人分别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损失的60%和30%给予补偿,单一项目补偿金额最高300万元,单一投资机构年度累计补偿金额最高600万元。
办公场所补助
对新引进的企业总部(分支机构)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且自用的,分别给予500元/㎡的购房补贴或3年内房租60%的租房补贴,最高不超过200万元。办公用房不得出(转)租出售,不得改变用途,否则须向区财政归还相应补助资金并按同期贷款利率补交利息。
滨海区总部经济发展激励政策对贡献奖励、人才补助做出明确规定。
贡献奖励
对新认定的企业总部(分支机构),5年内上缴税收地方贡献超过政府前期对项目投入的部分,给予100%奖励。
对现有的企业总部(分支机构),年上缴税金2500万元(含)以上的企业,税收地方贡献比上年增长10%(含)以上部分,补助30%;年上缴税金500万元(含)-2500万元的企业,税收地方贡献比上年增长15%(含)以上部分,补助50%。
总部企业通过并购方式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落户滨海,政府给予500-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鼓励总部基地、特色楼宇等总部经济平台招引并运营总部项目,对平台年上缴税金超过200万元的,经认定后,按照年纳税额的10%给予运营平台一次性奖励。
人才补助
对总部经济项目,在落实《关于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》基础上,对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,从聘用起计算,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部分,给予前三年100%标准补助个人。对高级管理人员股权退出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贡献部分,按照60%的标准补助个人。